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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九年,葉伯巨上書:“今之爲仕者,以混跡無聞爲福,以受玷不錄爲幸。以屯田工役爲必獲之罪,以鞭笞捶楚爲尋常之辱。”【伯巨竟以此死獄中。又解縉疏:“今內外百司,捶楚屬官,甚於奴隸。”是明初捶楚官吏之風,又不僅於朝廷之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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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明之世,廷杖逮治不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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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杖亦始太祖時,如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尚書夏祥斃杖下,其後流而愈甚。武宗正德三年,劉瑾矯詔百官悉跪奉天門外。頃之,下朝官三百餘人獄。及(十四年)諫南巡,命朝臣一百零七人罰跪午門五日,晚並繫獄,晨出暮入,又各杖三十。餘繼疏爭者,杖四十、五十,有死者。【廷杖者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世宗時(嘉靖三年)大禮議,逮下詔獄廷杖者一百三十四人,編修王恩等病創卒者十八人。【四十餘年間,杖殺朝士倍蓰前朝,有杖畢趣治事者,有朝服予杖者。公卿之辱,前此未有。十一年徐石麟疏言:“皇上御極以來,諸臣麗丹書者幾千,圜扉爲滿。”十四年,大學士範復粹疏請清獄,言:“獄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報。】莊烈帝時,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明廷之濫刑、濫殺,終使其自陷於不救之地。【明史流寇傳評莊烈帝,謂:“敗一方即戮一將,隳一城即殺一吏,賞罰太明,而至於不能罰。制馭過嚴,而至於不能制。” 其甚者如袁崇煥之見殺,則並非罰之明而馭之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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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慘酷無理,殆爲有史以來所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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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叔子集載廷杖事,言:“每廷杖,必遣大璫監視,衆官朱衣陪列。左中使,右錦衣衛,各三十員,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bì)衣,執木棍。宣讀畢,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東之,左右不得動。一人縛其兩足,四面牽曳。惟露股受杖。頭面觸地,地塵滿口中。受杖者多死;不死,必去敗肉鬥許,醫治數月乃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