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一個人換一個律所 (第6/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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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在刑事案件二審上訴狀中,必須寫清楚上訴請求?。
金勝寫是寫了,乍一看絕對符合要求。
但是仔細一推敲,辯護的意圖就很模糊了。
因爲沒有明確,請求了哪一方面,到底是‘無罪’、還是‘罪輕’。
在金勝的心裏,只要能打掉‘故意傷害罪’,並提出了能減輕處罰的有利點就行了。
那麼新的認定,就指定不會是更加嚴重的罪名了。
最多也只是一個‘過失致人死亡’,還能適用罪輕原則,三年以內就很合適。
甚至就連‘正當防衛’也不是沒機會。
搏一搏、單車變摩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