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一個人換一個律所 (第5/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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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自身進一步受到傷害。”
“可是由於沒把握好角度,這才造成了對方死亡。”
“故此,並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中的主觀要件。”
“行爲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他人身體健康的損害,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在邱光偉倒地後,我方當事人並沒有逃逸,甚至還主動上前進行救治。”
“在對警方的供述中,同樣強調了此事,並且有當時的監控視頻爲證。”
“基於以上理由,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後,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
金勝這一招,嚴格說起來,算是鑽了法律空子。
利用章權的上訴狀達到了上訴的目的,然後開庭就變更訴訟請求。
甚至新的上訴狀裏面,在最後的請求部分,也在偷小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