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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國沒有外交權,是國際公法的基本常識。締結條約當然就是外交,迄今爲止,朝鮮已同各國締結了不少條約。
這也成爲朝鮮並非屬國的根據。締結條約即外交活動,已經是事實。條約都是雙方的,時至今日,如提出無效,就將是重大國際問題。
派遣外交官和締結條約同屬外交活動。一方面承認締結條約,另一方面卻不允許派遣外交官,豈不是自相矛盾?現實主義者的袁世凱已經預感到不可能阻止朝鮮派遣外交官了。他想:那就換個辦法,對外交官的身份和行動加以限制。
具體辦法是將從前的“先派後諮”改爲“先諮後派”(先經清政府承認,後派外交官)。這樣一來,朝鮮政府派樸定陽去美一事,只好延緩。
美國方面當然很不滿意,駐朝鮮公使顛司莫致函袁世凱,對清政府的干涉提出抗議。內容是:
一、美朝條約是兩國在平等立場上籤訂的。
二、條約規定互派外交官,其中並沒有需要清政府承認之類的規定。
三、朝鮮政府派閔泳駿赴日本時,清政府未加干涉,偏偏阻撓向美國派遣外交官,是何用意?
與此同時,美國駐中國公使田貝也受國務卿之命,向清政府提出抗議:“中、朝兩國雖有宗屬關係,但只爲兩國之關係而已。貴國對朝鮮之內政外交,事實上業已承認其自主權,而今限制其外交權殊難理解。”
事情變得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