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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的借款條件對朝鮮政府頗爲有利:年息六厘,以仁川海關收入作抵,分十八年償還。
第一次借款契約於1892年10月9日簽訂。朝鮮方面簽字的是轉運漕米御史總務官鄭秉夏,清廷方面採取了民間貸款的形式,以同順泰行主譚以時這個富商的名義簽字。金額爲十萬兩。
十萬兩,簡直是杯水車薪。償還了從美亞商會借來的高利借款之後,朝鮮政府手裏便一分不剩了。
低息這一點也頗有吸引力,爲了不讓清廷的宗主權在朝鮮顯形,朝鮮政府一直堅持着不向清廷借款,可是,一旦借開了頭,就像破了長年煙戒,一支接一支地吸起來。想把向日本、美國商人借的高利借款,改換成清廷的低利借款,也是合乎情理的。兩個月後,第二次借款談妥,也是十萬兩,抵押了釜山的海關收入。
第二次借款附帶了一項條件,華商因之獲得每年十萬石的漕米運輸權十五年。以往,朝鮮內河的米穀運輸,統由兩艘日本籍汽船承攬,袁世凱奪了他們的生意,事情不算大,但也是中、日兩國之間對立的一個因素。
還有防谷令的問題,比漕米運輸權更爲重要。
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日本各地發生災荒,福岡、和歌山、奈良、愛知各縣大水,熊本地震。日本苦於糧食不足,便從最近的鄰國朝鮮大量購買米穀和大豆。金錢發揮了巨大作用,糧食大量輸入日本,朝鮮卻出現糧食短缺的現象。
從朝鮮輸入糧食,由十三年前締結的《日朝友好條約》規定爲免稅貿易,所以歷年都數量很大。這個條約,是以日本武力爲背景,訂於江華島,因此也叫《江華條約》。當時的日本,與歐美各國訂立了不平等條約,國民引以爲恥,呼籲修正。可是,日本政府與朝鮮簽訂的條約,更加不平等。例如:免稅貿易等條款,含有歐美與日本的條約中見不到的苛刻內容。依據這些條款,朝鮮本國的產業被置於毫無保護的境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