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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駐上海總領事給日本外交部的電報中有“會審衙門”一語,“衙門”就是官府之意,問題在於“會審”二字,需要略加解釋。
《江寧條約》(《南京條約》)中的領事裁判權,是衆所周知的。關於租界地或租界中的裁判,如當事者爲外國人,中國則無權過問。裁判本應依據國法,放棄裁判權,實際上就是放棄了主權的重要部分。
但是,外國僑民僱用中國傭人,而且數目不斷增加,於是問題便複雜起來。太平天國戰爭時,租界裏不時流入大量難民,因此,關於裁判問題,不得不重新考慮。
侵犯中國主權的領事裁判,是以“生活習慣、感情不同”爲理由簽訂的。可是,在租界裏,中國人和中國人之間發生訴訟時,這理由就不適用了。
再有,僑居的外國人中,法律人員很少,也管不了那麼多。英國駐上海總領事向清政府提出:租界內中國人之間的訴訟及以外國人爲原告、以中國人爲被告的訴訟事件,應另設法庭審判。
況且清政府還有笞刑、首枷、手枷等刑罰,比起外國來,有嚴懲主義的色彩。所以,以外國人爲原告、以中國人爲被告的審判,適用中國法,對於外國人是便宜事。
這個法庭不處理以中國人爲原告、以外國人爲被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