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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5月1日設立了法庭,當時還算是試例,五年後的1869年制定《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洋涇浜,是上海人對租界的稱呼。章程共有十條,由美、英、德三國簽署。
中國人之間訴訟時,由中國政府官員單獨審判,租界領事官員不參加,但案件與外國人有牽連時,中國政府官員必須與領事館官員會審。會審就是會同審問。
當時,法國不願被這十條所約束,拒絕在章程上簽字,而在自己的租界內設立了一個與之相類似的法庭。所以,上海有兩個會審衙門。
會審衙門在形式上是中國設立的,中國方面的委員叫“承審員”,由上海道臺任命,經費也由道臺負擔。
清朝的行政單位,按其大小依次爲:省、道、府、州、縣。上海屬江蘇省,是僅次於省的行政單位。省的長官爲巡撫,亦稱撫臺。道的長官爲道員,通常稱爲道臺。如前所述,袁世凱派駐朝鮮時,即以道員升用。此外,府、州、縣的長官分別是知府、知州和知縣。
洪鐘宇在公共租界殺死了金玉均,從法律上應如何處理,卻是個問題。
上述章程的第四條規定:“發生殺人案件時,由上海縣驗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