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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嚴加管制不良儒林和兩班。
五、燒燬奴婢賣身契。
六、改善七班(般?)賤人(白丁、匠人、妓女、奴婢、僧侶、巫士、占卜、伶人)之待遇,允許白丁(遭到差別待遇的平民)摘掉頭上的平壤笠(白丁被強制戴的一種帽子)。
七、允許青年寡婦再婚。
八、免除一切名目不清的苛捐雜稅。
九、任用官吏打破地方門閥限制,重用人才。
十、嚴懲與□通姦者。
十一、取消一切過去的公私間之債務。
十二、土地平均分種。
第十條的□是缺字,經與其他史料覈對,判明爲“倭”,意爲日本人。摘抄的《東學史》,恰好是朝鮮在日本殖民地時期出版的書籍,所以不得不用缺字的辦法加以掩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