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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日、中兩國負責保全朝鮮領土的丙案,因無法保證兩國的意見一致,所以也不現實。
至於丁案,免不了要讓那些不出一兵一卒的歐美諸國坐收漁人之利,因此也無人贊成。
結果,只有乙案較爲理想。不過,這必將造成日本獨佔朝鮮的局面,恐怕會招致國際上的責難。一旦其他國家侵略朝鮮,如俄國出兵,單靠日本的實力能否阻止?
目標是乙案,但要推行乙案必將產生一些問題,所以決定改日再討論。
乙案——把朝鮮作爲日本的保護國,這是一致指向的目標,至於剩下的細節就留待日後討論。
8月20日,日本同朝鮮之間簽訂《日朝暫定合同條款》,大致內容是大鳥公使從前向朝鮮政府提出的內政改革、依靠日本資金技術維護鐵道和電報線、聘用日本顧問等。
8月26日,在上述條款的基礎上又簽訂了《大日本大朝鮮兩國盟約》,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 此盟約的目的是促使清兵撤出朝鮮境外,鞏固朝鮮國之獨立自由,增進日、朝兩國之利益。
第二條 日本國擔負對清軍作戰之責,朝鮮國應向日軍提供糧食等一切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