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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要指出一些漢代制度之缺點。首先在經濟方面,土地問題沒有解決,形成兼併,富者田連阡陌,窮者無立錐之地,使政府的減輕租稅政策,全失功效。至王莽把土地收歸國有,此事又激起社會多數人的反對,結果失敗了。但王莽的廢止奴隸政策,卻繼續爲東漢政府所承襲。東漢時代也屢有廢奴的詔令,但只要社會經濟情形不變,此項詔令是不會有實效的。其次說到軍隊制度,中國地大人衆,雖說分區訓練各別的兵種,但每年一個月的操練是不夠的。中央南北衛,像是常備軍,實際上,時期也只一年,數額也僅有七八萬人。結果全國皆兵,並不夠用。遇到打仗,各地調遣,如會稽吳楚,遠赴漁陽上谷,也不方便。所以全國皆兵制,,在中國論,一則軍隊數量太多,二則訓練太簡略,調動不方便,結果全國皆兵,弄得有名無實,一旦起了問題,還是解決不了。再次講到政府組織,上面說過,皇權相權是分開的,皇室和政府也是分開的,這話固不錯。但中國一向似乎看重的不成文法,往往遇到最大關節,反而沒有嚴格明白的規定。這也可以說是長處,因爲可以隨宜應變,有伸縮餘地。但也有壞處,碰着一個能幹有雄心的皇帝,矜才使氣,好大喜功,常常要侵奪宰相的相權。並不像現代的西方國家,皇帝私人,無論怎樣好,憲法上規定它不能過問首相的事。漢武帝雄才大略,宰相便退處無權。外朝九卿,直接向內廷聽受指令。這樣一來,皇帝的私人祕書尚書的權就大了。漢武帝臨死時,他的太子已先死,他要把皇位傳給小兒子昭帝,他卻先把昭帝的母親處死。他知道小皇帝年幼,母后在內管事不好,但皇室總還需要人管理。以前皇室也得由宰相管,但漢武帝連宰相的事都由他管了,宰相哪裏能預聞到宮內事。於是武帝臨死,派一個霍光做大司馬大將軍輔政。這是皇宮裏的代表人,霍光是皇家親戚,有資格來代表皇家。但照理,宰相早就是皇宮裏的代表人,他該就是副皇帝,現在皇帝不把宰相做皇室代表人,而在皇宮裏另設一個大司馬大將軍來專幫皇帝的忙,如是就變成外面有宰相,內面有大司馬大將軍,皇宮和朝廷就易發生衝突。當時一稱外廷,一稱內朝。大司法大將軍霍光輔政,他是內朝領袖,外廷則仍有宰相統治。後來昭帝死,立昌邑王做皇帝,沒有幾天,又把他廢了,另立漢宣帝。當廢立時,霍光代表皇室,召集九卿開會。有人說:該請宰相參加。霍光說,這是皇帝家事,用不着丞相政府領袖參加,我們只議定請示皇太后就完了。霍光的一番話,初看好像也有他的理由。他把皇位繼承當作皇室私事,皇室事不必要政府領袖來預聞。他不知道皇室之存在,由於有皇帝,而皇帝之存在,由於有政府。所以皇位繼承是政府事,並非皇室事。這並不是我們用現代觀念來強說歷史,在當時歷史情實早本如是。所以在高後四年,曾有一詔書,說皇帝疾久不已,不可屬天下,命羣臣公議替代的新皇帝。呂后盡專權橫肆,並沒有說理皇帝不要問朝廷。霍光以後,元平元年,昭帝崩,也詔羣臣議所立。可見皇帝世襲,是政府法理規定。若遇皇帝無嗣,及其他變化,仍該按照政府意見公議決定。但這也是一種不成文法,所以霍光得以上下其手。而且霍光縱說政府領袖不必預聞皇帝事,而他仍要召集其他政府大僚來公議所立,可見霍光也是情有所怯,並不敢全違背當時習慣。再就另一點說,原先尚書只是皇帝的內廷祕書,而內廷諸職,又隸屬於御史中丞,現在皇室又另有一個代表人,霍光以大司馬大將軍輔政名義來掌領皇帝的祕書處,他不讓外面宰相知道皇室事,他卻代表皇室來過問政府事,如是則皇室超越在政府之上,那豈不是要出大毛病?所以後來漢宣帝想把霍氏權柄削減,便恢復舊制,仍有御史中丞來管領尚書,如是便由御史中丞透過御史大夫,而達到宰相,內廷與外朝聲氣又通,大司馬大將軍便沒有權重了。霍家也就垮臺了。就此一節,可見漢代制度,在皇帝與宰相,皇室與政府之間,確是有一番斟酌的。雖沒有硬性規定皇帝絕對不許預聞政治的一句話,這也並不是大失錯。而且若要皇帝決不預聞政府事,那宰相的任命便成問題。就當是歷史情實,既不能有民選皇帝,也便一時不能有代表民意的國會來監督政府。這是歷史條件所限,並非一兩個皇帝私意要如此的。於是皇室與政府,皇帝與宰相之間,遂不免發生許多的微妙關係。漢武帝自己是雄才大略,他自己攬權,尚不甚要緊,他死了,他須替他後代小皇帝着想,於是來一位大司馬大將軍輔政,便出來問題了。漢宣帝以下,霍氏雖敗,結果還是大司馬大將軍外戚輔政,還是內廷權重,外朝權輕,於是有王莽代漢而興。王莽便是由大司馬大將軍而掌握大權的。到東漢光武帝,懲於前失,因怕大權旁落,自親庶務,於是尚書地位日漸加重。而外朝的宰相,卻分成三個部門。本來三公是宰相、太尉、御史大夫,而實際宰相是全國之首領。後來因有大司馬大將軍橫插進來,所以又把此三公變成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三職分別,一個公管領三個卿。在西漢時,本想把此改革來調和大司馬與宰相之衝突的,然而這樣一來,大司空完全變成外朝官,大司馬卻依然代表皇室。從前御史大夫管得到宮廷,現在大司空管不到宮廷。不僅丞相改大司徒是失職,御史大夫改大司空也是失職,權重依然在大司馬手裏。這還是皇家和政府權限劃分不清之故。中國此下政府裏的所謂御史臺,便是循此趨勢,由皇宮漸漸退回到政府的。東漢初年,光武帝的私意,則索性把政權全操在自己手裏,三公只是名位崇高而已,實權則在尚書。換言之,則是由皇帝來總其成。所以後代中國人批評光武帝有事無政,這是以往的歷史意見。漢光武自身是一好皇帝,明帝,章帝都好,然而只是人事好,沒有立下好制度。因此皇帝好,事情也做得好。皇帝壞了,而政治上並不曾有管束皇帝的制度,這是東漢政治制度上的一個大問題。也是將來中國政治制度史上一個大問題。

選舉在漢代,也發生了問題。照漢代原來的制度,在漢武帝時,只叫地方長官每年要選舉些孝子廉吏,這已經講過了。但後來孝廉充斥仕途,別的進仕之路都爲阻塞了,於是大家都爭要當孝廉。本來所謂孝廉,一種是孝子,另一種是廉吏,後來規定每郡滿二十萬戶口的只能舉一個,如是則孝廉不分,進城一個參政入仕的資格而已。後來又因請託舞弊,逼得朝廷於察舉孝廉後再加上一番考試,如是則全失卻原來察舉孝廉之用意。但中國政權,卻因此開放給全國各地了。從此以後,無論選舉或考試,都是分區定額的。經濟文化落後的地區和經濟文化進步的地區,都一樣照人口比例來考選。因此中央政府裏,永遠有全國各地域人民之參加,不致偏榮偏枯。因此中國政府,始終是代表着全國性的,全國人民都有跑進政府的希望。而且實際上,也是全國各地永遠都有人跑進中央政府的。又漢制郡縣長官,例須避用本郡本縣人,如是則中央政府既是絕對的代表全國性的,而地方政府卻又竭力避免其陷於地方性。這樣纔開始大一統的局面,永遠維持。而全國各地方聲教相通,風氣相移,卻可使各地文化經濟水準,永遠走向融和,走向平均,不致隔絕,不致分離。這一制度,自漢代起直至清代始終沿用。這是中國傳統政治制度裏一最應着眼之點。惟今所欲討論者,則爲漢代之選舉制,是否合於近代所謂之民權思想。第一,漢代察舉,其權在地方長官,不在地方民衆。長官賢良的固須採訪民間輿情,選拔真才。但長官營私舞弊的,卻可不顧地方民意,推選私人。二則選舉了送到中央,如何分發,則悉聽中央命令。後來並於選來的人,又加以一番考試。這樣則豈不是漢代的選舉權實際便完全操之在上不在下嗎?而且漢代選舉,就大體言,最先必進學校讀書,才獲補吏。補吏以後,才獲察舉。這由教育而行政實習,由行政實習而選舉,再由選舉而考試,由考試而任用之幾個階段,驟看極合情理,切實施行,像不會出大毛病。然而依然有毛病存在。因古代社會,讀書機會就不易得。第一是書本不易得,古代書籍都用竹帛書寫,很少紙張,更無印刷。印刷術對人類文化傳播與演進之大貢獻,應該遠勝於近代新發明之原子彈。這是世界人類以最偉大的發明,這項發明雖始於中國,但也要到唐宋纔開始有印刷。古代書本必得傳抄,一片竹簡只能寫二十來字。抄一本書,費就大了。帛是絲織品,其貴更可知。而且要抄一本書,必得不遠千里尋師訪求。因此讀書求學,便有着絕大限制。但若你生來便在一個讀書家庭中,那一切困難,便都易解決了。因此當時雖非封建社會,爵位不世襲,而書本卻可世襲。雖不是世代簪纓,卻是世代經學。世代經學,便可世代跑進政治圈子,便無異一封建傳襲的貴族了。那時的政治制度,雖不許社會大貧大富,讓工商業走上資本主義化。但學問與書本,卻變成了一種變相的資本。所以說黃金滿贏,不如遺子一經。這便是一本書的資本價值,勝過了一籮黃金的資本價值了。因此當時一個讀書家庭,很容易變成一個做官家庭,而同時便是有錢有勢的家庭。當時有所謂家世二千石的。只要家庭裏有一個做到二千石的官,他當一郡太守,便可有權察舉。他若連做了幾郡的太守,他便是足跡遍天下,各地方經他察舉的,便是他的門生故吏,將來在政治上得意,至少對他原來的舉主,要報些私恩,若有人來到他的郡裏做太守,必然也會察舉他的後人。因此察舉過人的子孫,便有易於被人察舉之可能了。上面說過,漢代選舉,是分郡限額的,每郡只有幾個額,於是卻永遠落在幾個家庭裏。如是則每一郡必有幾個像樣的家庭,這便造成了將來之所謂世族門第,也便是世族門第必然帶有郡望之來歷了。當時的大門第,依然平均分配在全國各地,大概是每郡都有幾家有聲望的,我無以名之,名之曰門第的社會。這並非封建社會,也並非資本主義的社會,但一樣有不平等。雖非封建貴族,而有書生貴族。雖非工商業資本,而有書籍資本。國家的政治制度,雖沒有對那些家庭許下世襲特權,但他們因有家庭憑藉,無異於有世襲的特權了。中國魏晉以下門第社會之起因,最主要的自然要追溯到漢代之察舉制度。但就漢代察舉制度之原始用意言,實在不好算是一種壞制度。但日子久了,那制度就變壞了。這不只是漢代選舉制度如是,我們可以說,古今中外一切制度,都必如是。否則一項好制度,若能永遠好下去,便將使政治窒息,再不需後代人來努力政治了。惟其一切制度都不會永久好下去,才使我們在政治上要繼續努力,永久改進。制度也只是歷史事項中之一目,人類整部歷史便沒有百年不變的,哪能有一項制度經過一兩百年還算得是好制度呢?

讓我們在來看漢代的制度,他們將政府和皇室劃分,將宰相和皇帝並列,這不好說全出於帝王私心,也不能怪他們安排得未盡妥帖。當知任何一制度,也決不會盡善盡美,更無罅隙的。當至少他們懂得皇權之外有相權,至少已懂得皇室之外有政府了。再說到選舉制度,至少他們已懂得政府用人該有一客觀標準,不能全憑在上者之私心好惡。至少他們已懂得該項標準,不該是血統的親疏,不該是勢力的大小。親的貴的強的富的,都不夠此項標準,而採取一項以教育與知識與行政實習之成績,來定取捨進退之標準,而又懂得平均分配到全國各地區,這也不能不說是在當時已算合理化,已算開明與進步的了。至於經濟政策,一面主張輕奼「常寬假平民,一面主張裁抑富厚,導致平等,這也不算得黑暗,不算得無理。至於此後的演變,無論在政府組織上,無論在選舉制度上,無論在經濟政策上,都曾發生了毛病。皇室與政府的關係,終究發生了衝突;選舉制度,到底造成門閥新貴族;經濟制度、兵役制度都沒有弄好,都出毛病了。但我們不能因此一筆抹殺,說漢代無制度,或說一切制度只是專制與黑暗,這是我們必該再三申說的。此下魏晉南北朝,始終沒有像樣的政府,因此也沒有像樣的制度產生,直要到唐代。但唐代已不是漢代的老樣子,老制度,他又換了嶄新的一套。知要待唐代的新制度又出了毛病,宋代又再換一套。此下明代,清代也如此。只因我們此刻不看重歷史,不研究歷史,所以說中國自秦以下兩千年政治都是一樣,都只是專制兩字已可包括盡了,其實是不然的。

第二講 唐代

一、唐代政府組織

甲、漢唐相權之比較

漢和唐,是歷史上最能代表中國的兩個朝代,上次講了漢代制度,現在繼續講唐代。先講唐代的政府:政府與皇室的劃分,自漢以來即然。惟就王室論,皇位世襲法,永遠無何大變動,只是朝代的更換,劉家換了李家,此等是並不重要。但就政府來說,其間變化則很大。政府中最重要者爲“相權”,因於相權的變動,一切制度也自隨之變動。唐代政府和漢代之不同,若以現在話來說,漢宰相是採用領袖制的,而唐代宰相則採用委員制。換言之,漢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國行政大權,而唐代則把相權分別操掌於幾個部門,由許多人來共同負責,凡事經各部門之會議而決定。漢朝只有一個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會議,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會議。唐代則把相權劃分成幾個機關,這幾個機關便須常川會議,來決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漢代宰相下有副宰相,御史大夫,我們也可說,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權,御史大夫掌握的是監察權。唐代宰相共有三個衙門,當時稱爲三省:一中書省,二門下省,三尚書省。此三省職權會合,纔等於一個漢朝的宰相,而監察權還並不在內。

中書省首長爲中書令,門下省主管長官爲侍中,尚書省長官爲尚書令。唐分官階爲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處元老,不負實際行政責任。三品以下,始爲實際責任官吏。中書令門下侍中及尚書令皆爲三品官。若論此三省之來歷,尚書本是皇宮內廷祕書,已在講漢代制度時講過。中書依官名論,也即是在內廷管理文件之意。侍中則是在宮中侍奉皇帝。故就官職名義言,這三個官,原先本都是內廷官。而到唐代,則全由內廷官一變而爲政府外朝的執政長官,和以前性質完全不同。其實宰和相,在春秋時代,也僅系封建貴族的家臣,但到秦漢則化私爲公,變成了正式政府的執政官。此後宰相失職,卻又有另一批皇帝內廷私臣變成了正式執政官的,便如唐代之三省。何謂失職?因宰相職權,本該領導政府,統治全國的,後來此項職權,被皇帝奪去了,皇帝把他們的私屬像中書門下尚書之類來代行政府宰相的職權,這是東漢以後魏晉南北朝時代的事。現在到唐代,纔有把以前宰相職權正式分配給三省。換言之,亦即是吧以前皇室濫用之權重交還政府。

乙、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職權之分配

現在再說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職權之分配:中書主發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書省發出。此種最高命令,名義上是皇帝的詔書,在唐代叫做“敕”。凡屬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但實際上皇帝自己卻並不擬“敕”,而系中書省擬定,此所謂“定旨出命”。在中書省中除中書令爲正長官外,設有副長官“中書侍郎”。中書侍郎之下,又有“中書舍人”,員額有七八人之多。中書舍人官位並不高,而他們卻有擬撰詔敕之權。遇中書發佈命令,多由他們擬撰。中國政治上的傳統觀念,對一意見之從違抉擇,往往並不取決於多數,如西方所謂之民主精神。而中國人傳統,則常求取決於賢人。春秋時即有“賢均從衆”之說(見《左傳》)。哪一人賢,就採納哪一人的意見,假若雙方均賢,則再來取決於多數。賢屬質,衆屬量,中國傳統重質不重量。中國人認爲只要其人是賢者,就能夠代表多數。不賢而僅憑數量,是無足輕重的。這一觀念,反映在漢代的選舉制度上,便極明顯。所以國家的選舉權,並不託付於社會一般民衆,而徑由地方長官行使之。照理,地方長官應該擇賢而任。他既是一位賢長官,自能博採輿情,爲國家選拔真才。這是理論。至於事實之不能全合於理論,則屬另一問題。即如唐制,中書舍人擬稿,亦由諸舍人各自擬撰,是謂“五花判事”。然後再由中書令或中書侍郎就此許多初稿中選定一稿,或加補充脩潤,成爲正式詔書,然後再呈送皇帝畫一敕字。經畫敕後,即成爲皇帝的命令,然後行達門下省。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權,是操於中書省。皇帝只同意畫敕而止。待門下省主管長官侍中及副長官侍郎接獲此項詔書後,即加予複覈,這是對此項命令之再審查。在門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設有若干第三級官,謂之“給事中”。給事中官位並不高,但對皇帝詔書亦得參加意見。若門下省反對此項詔書,即將原詔書批註送還,稱爲“塗歸”。意即將原詔書塗改後送還中書省重擬之意。塗歸亦稱“封駁”“封還”“駁還”等,其意義略相同。此項塗歸封駁之權則屬諸門下省。若以今日慣語說之,門下省所掌是一種副署權。每一命令,必須門下省副署,始得發生正式效能。如門下省不同意副署,中書命令便不得行下。詔敕自中書定旨門下複審手續完成後,即送尚書省執行。尚書省則僅有執行命令之權,而於決定命令則無權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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