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事案件的陪審團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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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案件的陪審團
提要:陪審團的一般特點統計數據顯示,它們的判決獨立於它們的人員成分影響陪審團的方法辯護的形式與作用說服關鍵人物的技巧令陪審團遲疑或嚴厲的不同罪行陪審團制度的好處。
由於不可能在這裏對所有類型的陪審團—一進行研究,因此我只想評價一下最重要的,即法國刑事法庭的陪審團。這些陪審團爲有名稱的異質性羣體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例子。我們會看到,它也表現出易受暗示和缺乏推理能力的特點。當它處在羣衆領袖的影響之下時,也主要受無意識情緒的支配。在這一研究的過程中,我們不時還會看到一些不懂羣衆心理的人犯下錯誤的有趣事例。
首先,組成羣體的不同成員在做出判決時,其智力水平無關緊要,陪審團爲此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們已經知道,當一個善於思考的團體要求就某個並非完全技術性的問題發表意見時,智力起不了多少作用。例如,一羣科學家或藝術家,僅僅因爲他們組成一個團體這個事實,並不能就一般性問題做出與一羣泥瓦匠或雜貨商十分不同的判斷。在不同的時期,尤其是在1848年以前,法國政府規定對召集起來組成陪審團的人要慎加選擇,要從有教養的階層選出陪審員,即選擇教授、官員、文人等等。如今,大多數陪審員來自小商人、小資本家或僱員。
然而令專家大惑不解的是,無論組成陪審團的是什麼人,他們的判決總是一樣。
甚至那些敵視陪審制度的地方長官,也不得不承認判決的準確性。貝拉·德·格拉熱先生是刑事法庭的前庭長,他在自己的〈幗憶錄》中用下面一席話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今天,選擇陪審員的權力實際掌握在市議員手裏。他們根據自己環境中的政治和選舉要求,把人們列入名單或從名單上劃掉。……大多數選人陪審團的人都是生意人(但並不是像過去那樣重要的人)和屬於某個政府部門的僱員。……只要法官的開庭時間表一定,他們的意見和專長便不再有多少作用。許多陪審員有着新手的熱情,有着最良好的意圖的人,被同時放在了恭順的處境下,陪審團的精神並未改變:它的判決依然如故。
對於這段話,我們必須記住的是它的結論,而不是那些軟弱無力的解釋。對這樣的解釋我們不必感到奇怪,因爲法官通常和地方長官一樣,對羣體心理一竅不通,因此他們也不瞭解陪審團。我從一個與剛纔提到的這位作者有關的事實中,還發現了一個證據。他認爲,刑事法庭最著名的出庭律師之一拉肖先生,處心積慮地利用自己的權利,在所有案件中反對讓聰明人出現在名單上。但是經驗終究會告訴我們,這種反對是毫無用處的,這可由一個事實來證明,即今天的公訴人和出庭律師,以及所有那些關在巴黎監獄裏的人,都已完全放棄了他們反對陪審員的權利,因爲正如德·格拉熱先生所言,陪審團的判決並無變化,“它們既不更好,也不更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