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以獲權力平衡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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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可以算是一個勤政的皇帝,可他的問題恰恰就出在他過於勤政了,總是大權獨攬,事必躬親,其結果未必就是好的。
正是因爲具有這樣的政治智慧,李世民才能在隋朝和武德政制的基礎上,創立一個更爲完備,更具行政效能的新的宰相制度。
有一種觀點認爲,唐代之所以實行三省制和集體相權,目的是爲了分散宰相的權力,使“權重”向皇帝一方傾斜。換言之,就是皇帝要把權力都集中到自己手上。
這種觀點乍一看有些道理,實際上並不符合歷史事實。
在中國歷史上,君權幾乎從來沒有明確的限制,而難能可貴的是——貞觀時期的政事堂恰恰對君權的範圍有明確的劃定。按照唐初的宰相制度,皇帝發佈的任何敕令都必須經由政事堂會議集體研究通過,然後加蓋“中書門下”之印,方可送交尚書省執行。如果是皇帝直接發出詔命,沒有加蓋“中書門下”之印,在當時便被視爲違法,各個下級機關可以不予承認。
這就是貞觀時期相權對君權的制約。
雖然相權對君權的這種制約到後來逐漸廢弛,未能有效延續,可即便到了武則天當政專權的時代,這種傳統卻仍然深植人心。
當時發生的一起“劉禕之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垂拱三年(公元687年),時任宰相的劉禕之因不滿武則天“臨朝稱制”,曾私下跟鳳閣舍人(武則天時期,中書省改成鳳閣,門下省改稱鸞臺)賈大隱抱怨,說武氏應該還政於李唐,“以安天下之心”。賈大隱隨即向武則天告密。武則天大爲不悅,從此懷恨於心。不久後,武則天羅織了一些罪名,頒下一道敕令,要將劉禕之治罪。敕使向劉禕之宣讀敕令後,劉禕之接過敕書一看,當即不屑一顧地說:“不經鳳閣鸞臺,何名爲敕?”(《舊唐書?劉禕之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