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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鼎要的就是這個,因爲《永徽律》上面說的是“與者,減五等。”而笞刑是最輕的刑罰,從笞一十到五十共分五等。現在要錢的只判了四等笞四十,再往下減五等,就超出了最輕的刑罰笞一十,也就不用處罰了。這樣一來,就算將來御史等人查案,也查不出什麼毛病來了。
這個案子是這樣搞定了,以後再遇到類似的案子怎麼辦?
蕭家鼎覺得有些棘手,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
不過,這個案子倒是給了蕭家鼎一個新問題。因爲唐律中幾乎所有涉及贓物估價的罪名,都是按照絹爲標準計算的,而全國的絹價相差這麼大,各地的量刑隨着絹價格的變化便有很大的不同;由此必然造成全國量刑標準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肯定是普遍存在的了。因此,應當制訂一個關於贓物估價的規定。
蕭家鼎專門研究法制史的,他知道,這樣的規定唐朝先後制訂過兩次。第一次是在唐玄宗開元時期了。由朝廷制訂了一個用於全國量刑時折算贓物的統一的絹價,是每匹五百五十文。而在唐朝末期的唐宣宗時期,因爲天下大亂,物價飛漲,所以絹的價格也大幅增長。不得已朝廷又一次統一全國的贓物估價的絹的標準。規定每匹絹折算爲九百文。而現在的唐朝,這樣的規定還沒有。
他準備適當的時候向唐臨說一下這件事,請他上書朝廷請求作出統一的規定。他的話應該是有份量的。
蕭家鼎回到簽押房,接着看判詞。後面又有幾個案子是涉及到贓物估價的。
因爲上午已經交代了刑房,以後報送判詞,必須全案移送。所以下午的時候,已經報送到蕭家鼎這裏還沒有送交康縣令批閱的案子,全部案卷都送了過來。蕭家鼎開始看案卷。
正看着,鄧縣尉進來了,滿臉堆笑,手裏捧着一疊的卷宗,道:“蕭執衣!”
蕭家鼎見是他,忙起身道:“鄧縣尉啊,有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