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盛世修書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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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部經過精心編修的法典,按說應該很快能夠頒行,但後世的很多專家學者對於《大唐六典》在當時是否頒行始終持懷疑態度,他們的依據是安史之亂以後唐朝的行政制度和《大唐六典》的記載不太相符。
事實上本人通過查閱大量歷史資料,發現從開元二十六年開始,這部法典已經頒行。《大唐新語》記載:“(六典)於(開元)二十六年始奏上,百僚陳賀,迄今行之。”白居易的《道州民》描寫的那個道州刺史史陽城也說過:臣按六典書,任土貢有不貢無。
《唐會要》也記載,在後世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時,時任門下省侍郎的盧杞在奏疏中曾經以《大唐六典》爲依據論事,進而又有貞元二年786年)、貞元三年(787年)、貞元十年(794年)的敕書和貞元三年(787年)時任尚書右丞裴佶的奏疏、貞元九年(793年)發自太常寺的奏疏,這些行政公文中全都援引《大唐六典》來論事。
甚至包括後來長慶、太和、會昌年間,很多奏疏中多處引用《大唐六典》的原文,由此可見這部法典與現行法令具有同等的效力,多爲執政者所遵循。
值得一提的是,《大唐六典》的價值出了在當時具有效力之外,還對後世的唐史編修產生過重要的影響。由於其正文所敘諸官司的職掌,多直接取自當時頒行的令、式。註文所敘職官的沿革,多取自先代典籍,但這些令式和典籍至今多有亡佚,所以《大唐六典》具有較高的文獻價值,一向爲學者所重視。後世著名的關於唐朝的史書,例如《通典》、《舊唐書》、《新唐書》的作者都採用《大唐六典》的材料,其職官部分基本上是依據《大唐六典》撰寫而成。
當然,在慨嘆這部中國歷史第一部行政法典的偉大意義時,我們不應該忘記當時爲了這部法典儘快成書頒行而付出艱苦努力的那些編寫者們,此書前後四易總編,包括張說、蕭嵩、張九齡、李林甫,參編寫者有徐堅、孫季良、韋述、劉鄭蘭、盧若虛、蕭晟、陸善經、賀知章、趙冬曦等等。
當然還有很多人,恕我無法一一列舉出來!
十多年的歲月滄桑,有的人從風華正茂的青年走向夙煉風霜的中年,有的人從輝煌頂點漸趨步入人生低谷,有的人是國家忠正之臣,有的人是官場奸佞小人,但對於《大唐六典》而言,這些人沒有等級的分別,沒有貧富的差異,有的只是奮筆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