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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這時又說,阿雲在孝期結親,是違律爲婚,更當加罪一等,同時在《刑統》中,有“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這一條,不承認阿雲算自首。
爲了這件事,許遵和大理寺打起了筆墨官司,繼而又驚動了整個朝堂。趙頊讓刑部複審,而結果是支持大理寺和審刑院的判決——絞刑。而許遵仍然不服,堅持己見。
趙頊新登基不久,無法做出決斷,遂同意讓兩制以上的高官一起參與討論。王安石支持許遵,而司馬光則支持大理寺、審刑院和刑部的決定。他們各自身後都有一批支持者,互相之間由辯論變成了爭吵,簡單的刑律斷案,一直吵了一年多,到了新法開始推行,又漸漸變成了變法派和反變法派之間的政治鬥爭。
而當刑事轉爲政治後,其結果便不是靠法律來判決了,王安石正得聖意,所以最後阿雲被天子特赦,不是斬,不是絞,也不是流,更沒有杖責,名義上是編管流放,實際上接下來的大赦就讓她直接放歸鄉里。同時,“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這一條出自趙頊敇書的律法,就壓倒了《刑統》中的條文,成了通行世間的法律。
對於阿雲案,韓岡的看法是與許遵差不多。阿雲是在母喪期被其叔父聘於他人,所謂的未婚夫婦關係是非法的,不當承認這個關係。而阿雲僅是斬傷韋高,其人未死,她本人認罪態度又好,減刑也是應當。
這樁案子在朝堂上鬧了整整一年還多,發給地方的朝報也刊載了判決的結果。普通人看不到朝報,就連縣一級的官員都看不到——朝報一般只下發到州中——但韓岡的老師張載卻是渭州軍事判官,他能看到,也讓學生們討論過這個案件,韓岡當然也參加了討論。同學們的看法不盡相同,去問張載,張載則用筆寫了個“仁”字,沒有直接回答。
等到重生的韓岡回想起這段記憶,閒暇時又跟王韶和王厚討論過,兩人所持的觀點都與韓岡相同,法令即在,依律行事即可——另外,王舜臣當時正好在場,他的觀點則正好相反,也直接粗暴了點——“這等毒婦,打死了事!”
宋代的法律,屬於成文法,判案者雖說有一定的靈活權變的餘地,但主要還是依律條判案。既然法令清楚,當然好判。而且阿雲案前後韓岡也是瞭如指掌。當他再次面對登州阿雲的這樁殺人未遂案時,該怎判,甚至判詞該怎麼寫,都不是難事——標準答案就在心中。如果考官敢判錯,鬧到天子面前,都是韓岡佔理。
看着韓岡振筆疾書,一行行端正的三館楷書出現在紙頁上。看着韓岡的判詞,劉易和程禹的笑容漸漸收起,而臉色則一點點地蒼白了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