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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層結構的成本太高,可秦廷又不願放鬆管束。唯一的辦法,就是讓法律再細密些、再嚴苛些,指望民衆畏法謹行,老實不生事,以此減少管理負擔。可是,實際效果恰好相反:律法越嚴,管理起來就越麻煩,基層就越容易出問題;而基層問題一多,官府不得不強化懲戒,反而讓成本越來越高。
一來二去,形成惡性循環,直到結構不堪負荷。
秦代滅亡的原因有很多,這個無視管理成本、希望徹底掌控基層的軸勁,也算其中一個深層次的原因吧。
後來劉邦就學乖了。西漢雖然上繼秦制,但法律上“約法省禁,蠲削煩苛”,同時在基層官員的選拔上懂得妥協,把很多權力讓渡給地方上的大族。漢代的地方豪右、強宗之所以那麼強大,本質上,是中央與地方在管理上達成微妙平衡的結果。
【註釋】
約法省禁,蠲削煩苛:漢初吸取秦亡於嚴刑苛法的教訓,立法思想轉變爲法令要簡約,刑罰要寬疏!對一些定罪、刑罰有所減緩,廢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時宜的條文。
此後歷代王朝都吸取了這個教訓。中央政權爲了減少管理成本,行政力量一般只延伸到縣一級。再往下,官府只控制地方上的財稅、軍權和意識形態解讀權等大節,把一部分瑣碎的事務管理權——比如小規模的司法、治安、公共工程、社會福利等——交給地方上自決。
誰來自決呢?自然是當地的鄉紳、豪強以及宗族等等。
比如你跟你弟弟要分家產,先不用去衙門,由本家族長主持公道;誰家閨女私奔了,不用驚動縣官,由本村德高望重的縉紳決定懲治手段;鬧了小偷強盜,暫時不必請官兵圍剿,十里八鄉自結義勇,巡邏捉拿;修橋、興學、義莊之類的公共事業,也不用朝廷特別撥款,當地鄉宦富戶捐幾輪錢就湊夠了;趕上規模不大的災荒,地方上也可以自行賑濟。
甚至像徵收賦稅這種大事,官府有時候都可以外包給包稅人,自己坐等收錢。比如宋代有買撲之法,規定凡稅收千貫以下的小集市,官府只向包稅大商人收一筆定額稅,至於商人再從集市裏徵稅多少,官府不再監管——所謂“許人認定年額買撲,更不差官監管”。到了元代,包稅之風更是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