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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曾經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爲有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
在此基礎上,商君衛鞅也提出他的觀點: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這即是法制思想形成的最重要的依據,即通過制定相關的刑律,讓國民自己“趨利避害”、避免去犯罪,人人遵紀守法,以建立新的穩定的國家秩序——它是具有一定強制意味的,但法律誕生的目的,卻並非是爲了懲罰國民,而是爲了約束國民的行爲,確立穩定的新秩序。
一旦確定了新的秩序,一切就能“有法可依”——因此爲了使世人遵紀守法,法家的法令主張(儘可能的)公平與公正,不允許任何人挑戰法律的權威,因爲一旦法律喪失權威,以法制創建的新秩序將徹底崩潰。
反對禮制,提倡法制,不法古,不循今,與時俱進,這即是法家思想的根本,也是《李悝法》所提倡的根本之一。
在此基礎上,《李悝法》又確定了“食有勞而祿有功”、“賞必行,罰必當”的基本準則。
顧名思義,即「使付出辛勞的人得到食物,使有功勞的人能得到俸祿與賞賜」,這一項,即是《李悝法》對貴族世襲制度衝擊最大的地方,也是魏國在三家分晉後的初期能迅速強大,吸引天下各國人才紛紛湧到魏國的最根本的原因——奪淫民(無功無勞者)之祿,以來四方之士。
除此之外,《李悝法》還主張“重農抑商”,提出“盡地力”和“善平糴”的政策。
盡地力,即鼓勵農民精耕細作,增強產量。
而“善平糴”,即《平糴法》,由國家控制糧食的購銷和價格:政府在豐年以平價收購農民餘糧,防止商賈壓價傷農;在災年則平價出售儲備糧,防止商賈擡價傷民,杜絕“穀賤傷農、谷貴傷民”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