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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說明文——說明事物和事理。
四、議論文——評論事物,發表主張。
這種分類都不過是大概的說法,指明文章有這幾種性質而已。實際上一篇普通的文章往往含有兩種以上的性質,或者在記述之外兼有敘述、說明的分子,或者在敘述之外兼有記述、議論的分子,全篇純是一種性質的文章不能說沒有,可是很少見。例如我們聽了演說,提起筆來寫道:“演說臺上擺着一張小桌子,桌子上攤着雪白的布,左邊陳設個花瓶,滿插着草花,右邊是水壺和杯子。講演者×××先生年紀在五十左右,中等身材,眉毛濃濃的,看去似乎是一個飽經世故的人。”這是寫事物的形狀和光景的,屬於記述文。接着說:“他先在黑板上寫了‘中國青年的責任’幾個字,就開口演說,從世界大勢講到中國目前的危機,又講到別國困難時的青年界以及中國青年界的現狀,末了歸結到青年與國家的關係。……”這是敘事物的變動的,屬於敘述文。再接下去,如果說:“這場演說很警策,論到我國青年界的現狀這一段尤其痛切,我聽了非常感動。……”這是議論文。如果再說一點所以感動的理由,那就是說明文了。
每篇文章的性質雖然難得全體一致,但各部分究竟逃不出上面所講的四種或兩種的範圍,哪一種成分較多,就屬於哪一種。我們平常所謂記述文或敘述文,就是記敘成分較多的文章,所謂說明文或議論文,就是論說成分較多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