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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種類,除了上面所講過的分爲四種(或兩種)以外,如果用另外的標準,又可以分爲普通文和應用文兩種。
除了學生在學校裏練習的寫作以外,凡是文章,都是作者感到有寫出的必要才寫成的。作者對於一種事物或事理覺得有話要向大家說,而且覺得非說不可,這才提起筆來寫文章。在這意義上,可以說一切文章都是應用的,世間斷不會有毫無目的漫然寫文章的作者。
可是另有一種文章是專門應付生活上當前的事務的,寫作的情形和普通的文章不同。作者寫普通的文章,或者想報告自己的經驗,或者想抒述自己的心情,或者想發表自己的意見,原都是有用的,不過究竟要寫或不寫全是作者的自由,作者面前並沒有事務來逼迫着他,使他非應付不可。
我們在實際生活中,爲了事務的逼迫而寫作文章的時候很多,文人以外的一般人,畢生寫作的差不多全是應付事務的文章。我們有事情要向不在眼前的朋友接洽,就得寫書信;向別人賃房屋或田地,就得寫租契;和別人有法律交涉,就得做狀子;和別人合作一樁事業,就得訂議約或合同;此外如官吏的批公文、草法規,工商界的寫單據、做廣告,都是應付當前事務的工作,並非自己有意要寫文章,然而不得不寫。這種文章特別叫作應用文。對於應用文而言,其餘的文章都叫作普通文。
應用文的目的在應付實際事務,有的屬於交際方面,有的屬於社會約束方面,和我們的實際生活關係很密切,所以都有一定的形式。我們寫普通文,不論是記述文、敘述文或是說明文、議論文,都可自由說話,不受刻板的形式的限制;唯有寫應用文不能不遵守形式,否則就不合適。普通文以一般的讀者爲對手,內容比較廣泛,所以寫作起來比較自由。應用文的對手往往是特定的某一個人或若干人,而內容又多牽涉到實際生活上的事務,寫作起來須顧慮到社交上、法律上、經濟上的種種關係,所以限制就嚴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