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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們說過,記敘文是作者自己不表示意見的文章18(這當然指純粹的記敘文而言)。
現在講到的說明文就不同了。說明文所表示的是作者的理解;換個說法,就是作者所懂得的一些道理、原因、方法、關係等。理解是存在於內面的東西,屬於意見的範圍。作記敘文,單憑存在於外界的事物就成;作者所耳聞的,目睹的,身歷的,都是寫作的材料,這些材料都不是從內面拿出來的。作說明文,卻全憑存在於內面的理解;沒有理解,固然動不來筆,有了理解而還欠充分、真切,也就寫不成完美合式的文章。有怎樣的理解,才能寫怎樣的說明文。因此,我們可以說,說明文是作者表示他的理解的文章。
如果着眼在取材從內面還是從外界這一點,說明文和記敘文就非常容易辨別。
現在先說說明文和記述文的分別。有兩篇文章在這裏,講到的是同類的事物,粗略地想來,似乎該是同樣的文體。但是仔細辨別之後,就覺得這兩篇文章在取材上並不一樣:一篇講到的是某一件事物,看得見,指得出,即使出於虛構,也像真有這件事物似的;另一篇卻不然,講到的既不是這一件,也不是那一件,並且不只是這類事物的形狀和光景,而在形狀和光景以外更講到一些什麼(這正是這篇文章的主腦),這是看不見,指不出,僅僅能夠意會的。因爲取材不一樣,寫作的手法也就各異:一篇的寫法好像作寫生畫,無論被寫的某一件事物擺在作者面前或者存在作者的記憶裏,總之是按着形象描畫,形象怎樣,描畫下來也怎樣,不過用文字代替了線條和烘托罷了;另一篇卻決不能用作畫的事情來比擬,只能說好像作一場講演,講演的內容是作者對於某一類事物的理解。根據以上所說的不同點,我們就可以把這兩篇文章辨別,前一篇是記述文而後一篇是說明文。
說明文的目的和記述文不同是顯然的。記述文在使讀者知道作者曾經接觸過的某一件事物,而說明文卻在使讀者理解作者對於某一類事物的理解。說明文爲幫助讀者的理解起見,自然須舉出一些具體的事物來作爲例證;但最緊要的還在說明作者所理解的部分。這部分務必明白、準確,才能使讀者完全理解,沒有含糊、誤會的弊病。因此,在動手寫作說明文的時候,作者胸中不能存一些連自己也纏不大清楚的意念;落到紙面不能有一句不合論理的、足以發生疑義的文句。這是一個消極條件。如果不顧這個消極條件,寫下來的說明文就達不到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