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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文敘述事件的經過與變化。事件的經過與變化,情形各各不同。如果某事件中有若干人物在那裏活動,從作者看來,不但那些人物的行動需要敘述,就是他們當時的語言也非敘述不可:在這樣情形之下,敘述文中就得插入對話了。
像《項鍊》這篇裏的“呵!好香的肉湯!我覺得沒有再比這好的了……”這只是那個丈夫的獨白,並不是對話。又像《新教師的第一堂課》27裏的:“反正已非教書不可,除了在這上努力以外更無別法,人家怎樣說,怎樣想,哪裏管得許多。”這只是那個新教師在那裏想心思,而作者把他的心思寫了出來,也不是對話。所謂對話,至少在兩個人之間纔會發生。你提起了一個問題,或者談到了一件事物,我接下去表示我的意見,說出我的感想,你又接着談論下去:這樣纔是對話。如果人數更多,或者甲、乙、丙、丁順次發言,或者甲、乙反覆說了許多回,而丙、丁只在其間插入一兩句:這樣當然也是對話。
有許多敘述文,作者在人物的行動上很少用筆墨,有的竟絕不去敘述人物的行動,而專門敘述他們的對話。讀者讀着這樣的文章,就彷彿坐在這些人物旁邊,聽他們你一言,我一語。讀到完篇,就可以瞭解他們談的是什麼。
敘述人物的語言,原來有兩種方式。一是用傳述的口氣,由作者轉告讀者,其方式是“甲說怎樣怎樣,乙以爲怎樣怎樣”。用這種方式的時候,對於語言中的代名詞必須加以變更,如原語中的“我”,由作者方面說,必須改作“他”,原語中的“你”,由作者方面說,必須改稱那人的名字;否則就混淆不明瞭。一是用記錄的手法,把原語直接告訴讀者,其方式是:甲說:“怎樣怎樣。”乙說:“怎樣怎樣。”這裏用着引號,就是表示完全保存語言原樣的意思。從前文言不用標點符號,但也有個特別的標記,作者在記錄語言之前常寫着“某某曰”,使讀者一看就明白,“曰”字以下是人物的語言的原樣了。
前一種方式,適用於短少的語言。如前面提起的《項鍊》裏那個丈夫的獨白,如果把“我”字換作“他”字,改爲作者傳述的口氣,也沒有什麼不可以。但是,繁多的語言,幾個人的反覆談論,就不適宜用這種方式,而必須用後一種方式。因爲用前一種方式既有變更代名詞的麻煩,又有許多語言不便由作者傳述(如自己發抒情感的話),不如用後一種,依照語言原樣記錄,來得方便。又,用前一種方式只能傳達語言的意思,而不能傳出人物發言當時的神情;要使讀者在領略意思以外,更能體會發言當時的神情,就非用後一種方式不可。
敘述對話的文章就是充量利用後一種方式的。
我們同家人或是朋友在一起,隨時發生對話,爲什麼不把它完全記錄下來呢?原來寫一篇文章,必須有一箇中心意義;平時的對話,或則散漫無歸,或則瑣屑非常,要記錄當然可以;只因爲它不值得記錄,就不去記錄了。若是一場對話中間,含有一箇中心意義,那就是值得記錄的材料;作者就不妨提起他的筆來。值得不值得的辨別,全靠着作者的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