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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以及有一些敘述文純用對話來寫成,前面已經說過了。但大部分的敘述文都只是插入一些對話罷了。按照實際情形說,一件事情繼續發展,由少數或者多數人在那裏活動,當時他們的對話一定不止被記錄在文章裏的這一些。譬如,有五個人聚集在一起,舉行一個會議,他們從開會到散會,彼此反覆辯論,互相商討,假定延長到一點鐘的話,那記錄對話的文章至少要有七八千字了;但寫起文章來,往往不把這些對話完全記錄,而只記錄其一部分,此外的,由作者用“某人主張怎樣”“某人的意見和某人大致相同”等語句一筆表過(會場速記當然除外)。爲什麼文章中的對話少於事實上的對話呢?被記錄在文章裏的對話又用什麼標準來選定呢?這是應當討究的問題。
從前我們說過:“事物本身的流動有快有慢,……寫入文章裏面,因爲要使事件的特色顯出,就得把不必要的材料刪去,在流動上更分出人爲的快慢來。”28所以,即使是敘述一場會議的經過的文章,本來應該純用對話來寫成的,也不妨在流動上分出人爲的快慢來,把顯得出該會議特色的對話記錄了,而對於其餘的對話,或者只是一筆表過,或者簡直略去不提。這樣,文章中的對話就少於事實上的對話了。我們要知道,敘述文是決不能按照事實一絲不漏地記錄的,某一件事情自始至終只佔一天的時間,可以說很短很暫的了,但是,試想把這一天裏各個人物的行動以及對話一絲不漏地記錄下來,將成多厚的一本書?人家閱讀這樣一本大書,將費多少的工夫?並且,這樣記錄有什麼必要呢?敘述了重要的部分,更把脈絡、關節交代明白,使人家知道事情的特色和大概,這就足夠了。
選定對話的標準,只有“必要”二字。說得明白一點,就是:凡足以增加文章效力的對話,必須記錄下來;其可有可無的,不妨一概從略,因爲收了進去反而使文章見得累贅,減損了效力。譬如:事件的進展,由作者的口氣來敘述,往往覺得平板;而這當兒事件中的幾個人物恰好有一場對話,徑把這一場對話記錄下來,卻見得活潑有致:這就是足以增加文章效力的對話,決不可隨便放過。又如,人物的性格,由作者用一些形容詞語來描寫,只能使讀者得到個抽象的概念;假如這些人物恰好有一場對話,徑把這一場對話記錄下來,卻可以使讀者對於他們的性格得到個具體的印象:這就是足以增加文章效力的對象,儘量收入也不嫌其多。試取好的文章來看,其中所收的對話斷沒有離開了“必要”的標準的。
以上是就敘述實事的文章而言。他如小說,整個故事都由作者虛構,其中的對話當然也出於想象。想象出來的對話,除必須合於“必要”的標準以外,還得注意到人物的性習、職業、教育程度、地方色彩,等等。一個粗魯的人物,卻有精密的談吐;一個不識之乎的人物,卻滿口引經據典,或者累累不絕地用着學術詞語:這些都不是好的對話,在小說中就是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