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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法由三段構成,是最基本最完整的形式。實際在談話或文章上,並沒這樣完整。往往有顛倒或省略的情形。例如說:
聖人是要死的(斷),因爲他是人(小)。
凡人是要死的(大),故聖人要死(斷)。
也就可以。不過在要檢查議論正確與否的時候,最好補足起來排成基本的完整式樣。
演繹的論式,因了命題的是全稱、特稱、肯定和否定,可生出許多式樣。有的可靠,有的不可靠,上面所舉是最典型的一個論式。大前提全稱,小前提肯定,形式上絕對可靠,應用也最廣。
演繹法對於事物只論概念,不究實質,所以又名形式論理31。有三個基本規律,一叫同一律,就是說“甲是甲,不是乙或丙”,一個名詞只許表示一種事物,不許有歧義。二叫矛盾律,就是說“甲不是非甲”或“甲是乙,不是非乙”。一個名詞既肯定了判斷說“是什麼”,同時便不能再否定了判斷說“非什麼”。三叫排中律,就是隻許說“甲是乙”或“甲非乙”,不許說“甲是乙或非乙”。對於一個名詞只許判斷“是”或“非”,不許再有其他中立的判斷。這三種規律之中,同一律是最基本的,矛盾律和排中律可以說是同一律的補充。這規律在演繹推理是很重要的,就同一律說,例如“書”字可解作書籍,也可解作《書經》。甲乙兩人就“書”作種種辯論,如果甲和乙對於“書”的解釋不同,就任何言語都白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