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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小的地產商,則是小本經營,通常蓋兩層至四層的房子出售,行內稱之爲“炒四熱葷”。
總之,這種經營方法,既不能加速資金的週轉,賺不到大錢,亦無法解決香港的住宅緊張問題。
這種傳統的地產經營方法之所以流行多年,這是因爲樓房的產權和責任問題解決不了,此時的港府不承認樓房的上蓋,即建一、二層,或三層、四、五層,政府都不理,政府把地賣給你後,只承認你一個業主,只向你一個業主收地價和地稅。若把樓宇分層出售,當時法律上還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其實,這個時代,不僅是在香港,在世界很多地方,那時樓宇買賣都是以一整幢作爲單位。
這種陳年行規沿用了多年,沒有人覺得它有什麼不好,更沒有人提出要去改革它。
李華龍很清楚這種經營方式的侷限性,將來肯定會改變,他要成爲一位先行者,推出新辦法,就像“切月餅”那樣,把樓宇契約切開,即“分契”,然後把樓宇分層出售。
此時在香港,“分契”並無先例,李華龍需要解決法律問題。
李華龍找了幾家律師行,問了不少律師,都不認可分層銷售的法子。
皇天不負有心人,最後讓李華龍找到了一位姓羅的大律師,他認爲此法可取,沒有與現行法律牴觸,只需經過一番繁雜的呈稟手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