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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避免進一步的銀行風潮,港英政府制定和通過了《1964年銀行條例》,首次真正對銀行業進行監管,並設立相應的監管指標。其中最主要的包括針對股本的要求(每家銀行必須有500萬股本要求),流動資金比例至少爲25,投資股票和房地產不能超過股本加儲備積累的25,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能超過總額的25等等。
港英政府的想法很好,但結果卻是致命的。
因爲香港銀行業在經歷了長期的粗放式發展後,積累的問題反而全部暴露出來。
例如廖創興銀行在1960年的存款總額爲109億港幣,但在房地產上的投資和貸款就高達8200萬,加上家族同時又有經營房地產,其內部的關聯交易頻繁,外人根本不知道其中的複雜程度。
在缺乏存貸比、資本充足率限制、單一客戶貸款比例限制、流動性限制等等必要的行業監管條件下,香港的銀行,特別是華資銀行的經營毫無穩健性可言,危機一觸即發。
李華龍作爲恒生銀行的大股東,雖然他不參與銀行的日常經營,但他沒少花心思,讓恒生銀行變得更加穩健一些,增強抵抗危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