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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棟笑着點點頭,不愧是法家名士,還挺會總結的,不過衛鞅總結出的只是法的國家屬性和社會屬性,還缺少法律的自然屬性,必須要進一步引導:“我還想請教衛子,嬰兒初生時因爲先天稟賦不同,所以日後成人,就有擅武者、擅文者、更有如衛子這樣的擅法者;我們如果將法比做嬰兒,那麼法的先天稟賦又是什麼呢?”
“法的先天稟賦?”衛鞅皺眉苦思了一陣,忽然雙眼一亮:“情與理!”
“不錯,法爲國家需、爲君王需、爲黎民需,卻都要從情、理二字出發。法在形成以前,其實就表現爲情和理,三皇五帝時沒有完備的法律,就連黃帝堯舜這樣的帝君也要用情理來解決爭議和糾紛,所以說法無情理,則國爲惡國、君爲暴君、民爲苦民!衛子不愧法家大能,請受棟一拜!”
本以爲還要再做許多解釋才能讓衛鞅理解法律的自然屬性,想不到他會這樣快就得到了‘合情合理而後爲法’的認識,這讓白棟非常開心:“既然我與衛子都認爲法之先天稟賦爲情理,我們再來看這份契約,呂齊雖然早已離開了呂家,可因爲多年來范家已經形成觀念,認爲呂奇就是可以代表呂家的人。在此情況下范家首先承擔契約義務並支付貨款,則這份買賣契約就已經形成了”
“這樣契約就算形成了?”不知不覺,衛鞅已經忘記了自己論辯者的身份,完全變成了一個渴望學習的三好學生。
“自然,在那個海外之國,就將這種形成契約的方式稱之爲——‘表見代理’。他的成立條件有三,第一,雙方有多年的交易習慣。第二,是出現了呂齊這類讓契約一方熟悉的人。第三,呂齊這類人無論是惡意或是善意,訂立契約的另一方卻必須是善意的,比如范家。”
“法之先天稟賦需合乎情、發乎理,范家與呂家多年交易,都是以呂奇爲代表,因此范家之立約是善意的,且已完成白子所說的‘契約義務’,因此范家就是應該受到保護的一方?既然如此,我們可以直接認定契約有效,又何來‘效力待定’之說?”
老贏連等人已經被白棟拋出的一個個現代法律概念弄得頭暈目眩,衛鞅卻是越聽越清醒明白,畢竟是浸淫法學半生的人物,他與現代法律人所差的就是眼界和兩千年時代發展的閱歷而已。而且白棟提出的‘表見代理’本來就是基於‘保護善意人’的法律原則產生,總歸繞不出‘情’與‘理’二字,對古代人衝擊不大,也讓衛鞅更容易接受。
“權利包括佔有、也包括放棄,在這場交易中,范家基於‘表見代理’而使合約效力待定,但是待定的結果如何,就要看范家如何選擇了。也就是說,范家可以要求呂家爲合約承擔責任,也可隨時放棄這份合約,而呂家”
“鞅以爲呂家可以在承擔合約義務後,繼續尋找呂齊,追索被他貪墨的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