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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惜大概是爲了避嫌,遊縣令沒有怎麼和賀穆蘭溝通,而他雖然用的是賀穆蘭的那一套驗屍報告和結論來審問結案了“劉於安自殺案”,卻也沒有在卷宗和案子中提到任何和“花木蘭”有關的東西。
漢人比鮮卑人更注重女子這方面的操守,自秦漢以來,仵作全是賤籍,沒人自甘下賤去學這些東西或把這個作爲得意事的。
遊縣令這般做是爲了保護花木蘭,所以賀穆蘭領了這份情。
案子很輕易的結了,賀穆蘭和花小弟前後在虞城待了五六天,遊縣令考慮到他們是鮮卑人士,花木蘭身份又特殊,便沒有在審案期間讓他們和其他證人一起住在府衙,而是安排住在了此地頭人的家裏。
因爲花小弟平日裏要負責養馬和種軍田,很少來虞城,回去之前,賀穆蘭便和花小弟在這裏的集市逛了逛,買了一些蔬菜的種子和鹽之類的東西回鄉。
值得一提的是,他們出門沒帶什麼東西,北魏初年是沒有銅錢流通的,最後付款是全靠賀穆蘭幾條棉布手帕以及身上一些小玩意。
要不要告訴他們那個自己已經擦過嘴擦過汗了?
算了,還是別說了。
回鄉的路上,花小弟狀態有些不太對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