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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東海不以爲然地說:“有東西押在我們這裏呀!你看,這安延汽車城公司與寶安岸尾村在我們金融服務社還沒有成立時就已經玩得捏泥不洗手,不分你我了!”
徐東海說完,將一份名爲《抵押擔保合同書》的文件遞到夏天的辦公桌上,以期佐證他說的話,夏天隨即將這兩頁的文件粗略過目,其文如是說:
抵押擔保合同書
甲方:深圳寶安縣岸尾經濟發展公司
乙方: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認真磋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乙方因負責開發建設深圳安延汽車城投入的資金龐大,除乙方自身的資金能力外,乙方尚需以多種融資方式引進其餘資金。作爲甲方,根據雙方所籤深工商合字(1993)第a381號合同簽訂書之第七條之2款中的“爲了汽車城的需要,必要時可以以汽車城的土地對外抵押擔保融通資金,加上甲、乙方合共三方負擔融資償還責任之規定(詳見合同),甲方同意將權屬於自己所有的30棟工業廠房爲乙方對外抵押作保以融通資金或實物之用,並同時交付給乙方上述三十棟廠房的房產證(證號見附件:略)。
二、乙方使用甲方上述房產作抵押,屬於有償性質,即乙方以對外抵押融資或實物的實際金額的5付給甲方擔保費,並按每次到位的資金或實物的時間爲擔保費的結算時間。
三、乙方使用甲方房產所融通的資金或實物,必須專項用於汽車城的開發建設,專款專用。
四、爲抵消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將其汽車城的土地與94年開工興建的地面建築、生產線與設備反抵押給甲方。情因汽車城的土地證系由甲方負責辦理,所以,反抵押的主動權仍在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