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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深圳寶安縣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劉森林(簽字)
乙方: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簽字)
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二日
看官!這份合同書表明,早在它之前已簽過一份生效合同,主題是甲乙雙方合作開發汽車城。而這份《抵押擔保合同書》顯然不是針對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因爲他們簽訂合同時,該社還沒有成立。另一個問題是:岸尾公司敢於用自己的廠房作抵押爲安延汽車城公司貸款,一是還有東西抓在自己手上——該村提供的汽車城的土地使用證還沒有辦下來;二是抵押目的有爲本村創收和儘快發展本村合作企業的考慮。因此,不論從哪個角度上說,都是自願的。而且,甲乙雙方之間的合作起始時間,可以追溯到1993年前後。從這幾點說開去,若是日後有人說,岸尾公司是上當受騙,纔拿了村裏的房產抵押給湖貝金融服務社辦貸款,那是說不過去的。
話說回當時,夏天看完合同文件,便面帶笑意的將合同還給徐東海,說道:“看來,這事我們要搞清楚也難。”他知道徐東海也是贊成給予大額貸款的,便不再說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