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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陳善爲。
被告:深圳南山五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花果山。
法人代表:申公博,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申公豹,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起訴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八公司)及被告深圳南山五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達公司)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郝文婷,被告五達公司委託代理人申公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三八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三八公司於1994年6月13日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分二期貸款給三八公司1500萬元,深圳南山五達公司用其所有的位於南山窩的土地作抵押(產權證號爲:深房地字第n101234x號)。1994年6月16日,原告將800萬元劃入三八公司帳戶,1995年8月2日劃入350萬元。但三八公司未履行合同規定的還款義務,截至1996年9月20日。尚欠本金1150萬元,利息315900元,五達公司未履行連帶還款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三八公司立即償還貸款本金1150萬元,利息、罰息315900元。五達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否則,依法拍賣、變賣貸款抵押物。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三八公司未答辯。
被告五達公司辯稱:我公司並沒有給三八公司出具任何抵押貸款擔保有關書證,抵押聲明書是假的、無效的,本案是一起經濟詐騙案。原告和三八公司給我公司造成不良的政治影響和經濟損失,要求原告和三八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經審理查明:1994年6月13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原告前身)與三八公司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原告同意貸款給借款人1500萬元;貸款期限從1994年6月16日至1994年12月16日共六個月;月息99‰;用途爲流動資金;借款分兩期使用,第一期與1994年6月16日借800萬元,第二期於1994年6月30日借700萬元;借款分兩期歸還:1994年12月16日歸還本金800萬元,1994年12月30日歸還本金700萬元。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須全部還清貸款本息。貸款逾期不還,加收利息50;借款人以自己所有的n101234x號地產作貸款抵押物等。1994年7月1日。也就是貸款800萬元出帳後。深圳羅湖公證處爲該份抵押貸款合同辦理了公證。該公證處還同時爲一份聲明人爲五達公司的《抵押聲明書》辦理了公證。該抵押聲明書內容爲:五達公司自願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深房地字第n101234x號)爲三八公司向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作抵押擔保,期限6個月。抵押聲明書上有五達公司印文及當時的法人代表龍北方簽名。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於1994年6月16日貸款800萬元給三八公司,餘款700萬元未有貸出。1994年12月25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三八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展期協議書》,約定800萬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展期至1995年6月16日止。展期期限屆滿後,三八公司未償還借款本息。1995年8月2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又與三八公司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增加貸款人民幣350萬元。同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給三八公司350萬元。三八公司至今未償還1150萬元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