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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三八公司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後,雖然取得五達公司的深房地字第n101234x號房地產證。但未到市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該房地產證被五達公司於1995年3月25日登報聲明作廢,並於1995年7月4日登記補辦了新證。
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於1995年8月20日改製爲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本院委託市公安局對抵押聲明書上落款處“龍北方”簽名筆跡及五達公司印文真僞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爲:抵押聲明書上落款處“龍北方”簽名筆跡與送檢的龍北方本人筆跡不是同一人所寫;抵押聲明書上加蓋的五達公司的印文與公安局相應印文備案樣本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形成。
以上事實,有抵押貸款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借款展期協議、公證書、房地產證、市公安局鑑定書、二張借款借據以及庭審筆錄等爲證。
本院認爲:原告與三八公司於1994年6月13日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明確約定以自己所有的n101234x號地產作爲貸款抵押物,而n101234x號地產並非爲三八公司所有。所謂五達公司於1994年6月18日出具的抵押聲明書因印章及法人代表的簽字系僞造,因此,抵押擔保條款無效,五達公司對抵押貸款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原告未嚴格審查三八公司用於貸款抵押的房地產證,草率放貸亦有一定責任。抵押貸款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實際上是兩份獨立的貸款合同,兩合同均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三八公司依約取得的1150萬元貸款應依約償還本息給原告。原告要求三八公司償還借款本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五達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達公司要求原告及三八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但未提出反訴,本院不予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借款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三八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所欠原告借款1150萬元及利息、罰息,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對第二被告五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1000元,鑑定費人民幣2000元,由被告三八公司承擔。原告預交財產保全費人民幣71000元,因本院未採取保全措施,故應全部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d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