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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寶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肖 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託代理人:孫 勇,該公司業務經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告與深圳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岸尾公司)於1994年6月10日簽訂了一份《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給被告岸尾公司貸款人民幣2000萬元,貸款月利率12078‰,貸款期限爲 1994年6月10日至1995年4月9日,共計10個月。合同簽訂後,原告於1994年6月10日將貨款2000萬元劃給岸尾公司帳戶。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岸尾公司未能如數償還原告貸款,尚欠本金1800萬元。經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訴。
又查:岸尾公司所借款項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於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稱:岸尾公司的借款已實際投入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如果岸尾公司不能在98年8月30日前償還貸款,“我公司承諾願將‘安延汽車城’的部分物業作爲抵押償還物交由銀行處理還債。”據此,原告與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追加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簡稱安延公司)爲本案被告。
本院認爲:原告與岸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產生、真實有效。岸尾公司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並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責任。原告將貨款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爲本案被告,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因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約定的保證方式不明確,故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