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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180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應予償還。
上列款項分期償還: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還人民幣500萬元,其後每月三十日前還人民幣500萬元直至清償完畢。
二、安延公司對岸尾公司的債務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三、案件受理費由安延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付案件受理費,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將承擔之數於本調解書生效後十日逕付原告)。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林良軍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春花(代)
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