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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人:劉森林,該公司原總經理。
第二被告: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凱歌,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 非,該公司法律顧問。
第三被告:深圳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寶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肖 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託代理人:孫 勇,該公司業務經理。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簡稱湖貝支行)與第一被告深圳寶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簡稱岸尾公司)和第二被告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金凱歌公司)於1994年7月11日簽訂了一份《擔保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貸給岸尾公司人民幣5900萬元,月利率12078‰。貸款期限10個月,此筆貸款由金凱歌公司擔保。該公司開具了不可撤銷擔保書。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5900萬元人民幣劃入岸尾公司帳戶。但二被告卻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還款及擔保義務,截至1997年7月20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5700萬元,利息、罰息1866萬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訴於本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貸款本息及承擔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