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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湖貝支行深市銀湖字(1997)第 049號《關於支付律師代理費的請示》的批覆
湖貝支行:
你行深市銀湖字(1997)第049號《關於支付律師代理費的請示》收悉。經總行有關處室研究,現批覆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同意支付訴訟代理費442000元。
二、根據我行有關規定:原則上我行不對外請律師。今後對外請律師代理訴訟,首先必須報請總行法律事務處同意後方可簽訂有關“委託合同”。否則,一律不予支付有關費用。
三、你行與深圳國太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第六條規定:“乙方代理本案執行,按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甲方按收回金額的17向乙方支付成功酬金。”根據1997年9月18日行長辦公會議要求:對於有房產抵押的貸款,處理抵押物收入不能列招標清收獎勵鑑於此,對於拍賣抵押物收回的貸款本息,我行不再支付“成功酬金”,對於拍賣抵押物後仍不足值的欠貸、欠息餘額可按招標清收有關規定進行清收;但獎勵比例必須報總行防損部審批。
四、訴訟代理費雖有行業參考標準,但根據深圳的實際市場行情,對於金額較大的案件,訴訟代理費標準通常是通過協商來確定,一般都是低於參考標準。如我行福田支行17億元案件,其訴訟代理費標準爲3‰,而你行執行的8‰顯然偏高。今後凡是涉及訴訟代理費標準的確定,必須事前報請總行法律處和會計處審批,然後才能與律師簽訂委託合同。
此復。
市民銀行法律事務處(印)
市民銀行資產防損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