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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七、強硬應對工業村再審案
幾天後,郝文婷主筆的,經夏天等人推敲過的、以湖貝支行名義發送省高院的再審答辯辭定稿了,全文如下:
關於對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提出再審申請的幾點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我行訴深圳市寶安區福利牀業有限公司(下稱福利牀業公司)及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下稱工業村委會)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業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書兩審判決結案。兩審判決結果均爲:福利牀業公司償還欠款本金320萬元及利息、罰息,工業村委會以其三棟房屋做爲抵押。
本案業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生效後,我行已向原審法院申請執行。前不久,我行接到貴院審監庭電話通知後,派專人赴貴院得知工業村委會提出再審申請。對此,我行發表如下意見:
一、我行與福利牀業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及工業村委會爲上述貸款合同出具的經過公證的《抵押聲明書》均是合法有效的,對簽約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兩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工業村委會以本案抵押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爲由,推論本案設定的抵押關係無效。工業村委會在二審上訴狀及再審申請書中兩次提到,1994年其與福利牀業公司法人代表陳連平的另一公司簽訂了合作藉資金的《合作合同書》,併爲此向陳連平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兩份;《抵押聲明書》一式肆份;《抵押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和已蓋章的空白信箋三份等法律文件。對此,我行認爲:其一,工業村委會與陳連平的公司合作藉資金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其爲陳連平提供了若干法律文件原件是客觀存在的,至於以哪個公司名義貸款、貸多少款,工業村委會是放任的。其二,合作藉資金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應受處罰的行爲,而工業村委會卻將此違法行爲作爲證據,多次、反覆使用,試圖證實其所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此而非彼,用心可謂良苦。其三,陳連平以工業村委會房產辦理了抵押貸款,工業村委會是知曉的,本案中工業村委會遞交的二審上訴狀第二頁第十四行中認可:(陳)只付給工業村委100萬元。這一重要事實,工業村委會在再審申請書中避而不談,其用意昭然若揭。
工業村委會在再審申請中,一方面承認爲陳連平出具了授權委託書,另一方面又稱代理公證事項是陳連平擅自添加的,進而以此證明抵押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審判適用法律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第16條規定,即使“雖無充分證據證明代理人已經被代理人授權,但其以被代理人名義,且使用被代理人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蓋有被代理人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除有足夠證據證明代理人與第三人存在惡意串通情況外,不應因此而確認合同無效。”何況本案中陳連平是經被代理人授權所爲的行爲,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被代理人應當承擔。
二、工業村委會在再審申請書中提到的寶安公證處“顯然存在疏忽和過錯”、“該公證是顯失真實的”。我行認爲,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是以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爲前提的。工業村委會出具的經過公證的《抵押聲明書》上雖有幾處塗改,但均經公證處加蓋校對章,且該聲明書上加蓋的再審申請人單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張錦秀簽名均爲真實,這一事實不僅以公證文書的真實合法爲證,而且二審法院庭審調查時工業村委會亦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