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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文帝首先更改律例,他對司法官員說:“《大明律》是皇祖親自制定的,當時天下新定,不得不用重刑,但並非可以通行百世。律設大法,禮順人情。用刑法統治百姓,不如用禮實行教化。請你們曉喻天下,務崇禮教,赦免那些罪證不足或可以原諒的囚徒,以實現”嘉與萬方”。建文年間,刑部統計囚犯,比洪武年間減少三分之二。更重要的是,對洪武年間許多冤案,錯案,他都做了糾正。許多被流放的官員得以赦還,許多被殺功臣的子弟得以錄用。所以史稱建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
其次,建文帝下令“屬捕租,賑災荒”,下詔優養老人,命令官府爲民間賣子爲奴者贖身,下令限制僧道佔田,每人不得超過五十畝,餘田分給平民。洪武年間,蘇松一帶賦稅畸重,朱元璋還下令江浙一帶不得做戶步官,建文帝一反其道,下令減免蘇松田賦,規定給江浙人以平等的機會可以做戶部官。
還有,建文帝一改朱元璋的極端專制,提高了文臣的地位。洪武年間廢除丞相以後,皇帝大權獨攬,直接統轄六部,但六部尚書的品秩不過正二品。建文帝他不顧那些以“安靜祖法”爲藉口反對改革的言論,斷然提高了文臣的地位,將六部尚書的品秩提高到正一品。
這項改制,被政治反對派攻擊爲“違背祖訓”,因爲朱元璋嚴令子孫不許立丞相,說:“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羣臣及時劾奏,將犯人凌遲,全家處死”。因此建文帝的反對派說他“今雖不立丞相,反有六丞相也”。
但文臣地位的提高是形勢的要求,從開國到建國的轉變,必然要走文治的道路。另外,建文帝也顯得更爲開明。他屢次下詔求言,有人因爲進言激烈被執政者處罰,建文帝說,我們要求直言,卻反因直言遭到處罰,以後不會有人再信任我們。
建文新政,發生在洪武霜鋒雪劍的嚴酷之後,如同陽春煦日溫暖人間。因此,建文帝四年的統治,被明人形容爲“四載寬政解嚴霜”,對之稱頌有加。建文年間,社會安定,民風醇厚,一時士大夫崇尚禮儀,百姓安於生業,家給人足,外戶不溘,路不拾遺,很少有人犯法。祝允明在《野記》中說:“聞之故老言,洪武紀年之末,(建文二年即1400年)前後,人間道不拾遺,有見遺鈔於途,拾起一視,恐污踐,更置階梯高潔地,直不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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