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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的方鴻在筆記本上寫下“羣星資本”的時候,又寫了三個公司的名稱,分別是:恆星、鎮星、參星。
沒錯,不是隻成立一家公司,而是若干家公司。
想要實現對羣星資本的絕對控制權,同時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方鴻需要額外成立另外三家公司。
在他的頂層設計框架裏,羣星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鎮星”與“參星”這兩家公司則是有限合夥企業,另外的“恆星”則是設立由方鴻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一個股東,就是方鴻自己。
接下來就是鎮星、參星這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夥架構。
方鴻的操作就是通過他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恆星”並以這家公司主體的名義去擔任“鎮星”和“參星”兩家公司的普通合夥人GP,達到絕對控制這兩家公司。
有了“鎮星”與“參星”之後。
方鴻要做的是把羣星資本旗下在今後的公司內部高管、核心人才全部放到“鎮星”這家公司裏作爲有限合夥人LP,這些高管該分配多少股權就在裏面佔多少股比就是了,他們的是鎮星的股權,而不是羣星資本,但這些人都是羣星資本的企業高管。
同時把羣星資本旗下的外部財務投資人、資源方全部放到參星這家公司裏作爲有限合夥人LP,這些人需要分配多少股權就在裏面漲多少股比就是了,他們同樣不持有羣星資本的股權,而是持有參星的股權併成爲其LP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