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3章 民法典496條 (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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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們一般人的理解認爲:既然自己足額繳納了車輛的保費,只要不是主觀上故意引發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都應該理賠。”
“保險條款的規定,與購保人所能理解的賠付範圍,其中存在了重大的差異,而水滴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又並未對此項條款作出特別說明。”
“因此,雙方就合同所產生的分歧,理應由水滴保險公司承擔後果。”
呃?
林河此話一出,所有人都是有些意外,他們萬萬沒有想到,林河摒棄了車輛的保險條例,而是選擇從民法典切入。
不得不說,這一招乾的漂亮。
因爲,民法典就是這麼規定的。
保險公司並未對保險合同中,具有爭議性的一些條款作出特別說明,現在原告人主張此條內容不成立,那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哥就是三哥啊,打官司的切入點總是這麼讓人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