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3章 民法典496條 (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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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剛纔向我方索要證據,這句話顯然是有些脫離現實了。”
“剛纔我已經說過了,馬小跳當時爲車輛購買保險時,水滴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在手機上發送的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洋洋灑灑近萬字,而手機屏幕只有那麼一點,試問一下,有誰能夠有耐心逐字逐句的讀下去?”
“因此,我方剛纔提出的保險公司業務員並未向馬小跳解釋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是根據現實依據作出推斷的。”
“在馬小跳繳納足額保費之後,保險公司這纔出具紙質合同。”
“這其中,足足過了一星期的時間。”
“難道,這其中造成重大過錯的不是你們?”
說完,林河再次向法官提供了兩份證明,一份是馬小跳的繳費記錄,另一份則是保險合同的簽收時間。
等晁成業等人看過兩份證據後,林河這才道,“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