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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商毅又立刻趁熱打鐵,宣佈在馬家寨及其周邊的十七個村子,成立人民公社。
其實人民公社制度,是商毅早在山東時,就以經開始構思的,在農村建立的基層組織制度。同時這也是打下馬家寨之後的另一個重點工作,一但在馬家寨的人民公社制度試點證明有效,就將作爲以後自己的統制範圍內的農村基層付組織制度。
在另一時空裏,人民公社制度從1958年開始,到1985年正式取消,一共存在了二十七個年頭,但直到商毅穿越之前,在極個別特殊地區,還保留着人民公社制度。
人民公社是以農村生產隊爲基礎的生產經營模式,同時也是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既是農村的政權單位,又是農村的生產經營實體,公社實際取代了鄉鎮級的政權,而公社書記不僅要負責黨務,還要經管工農業生產、民政等事務。
從後來的評價來看,人民公社制度的利弊都是十分明顯的,從利的方面來看,在人民公社體制下的二十七年,是中國政府有史以來對農村社會基層、農民控制最爲得力的二十七年,中國古代近兩千年的那種政權不下鄉,由宗族豪強把持農村基層權力的狀況,基本得以消除。而從弊的一面看,由於公社管得過多過寬,造成機構膨脹,體制僵化,而分配製度又過於平均,使社員生產積極性不高。使每個勞動力的實際農業生產率都在不斷下降。越到後來,就越是明顯。
不過從歷史的經驗來看,在天朝建立之初,百廢待興,經濟發展緩慢,生產力水平落後,全民文化素質低下的時代,人民公社制度確實起到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農村的初級醫療服務、普及教育、農業水利化、機械化等等都在這一時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只不過到了國家秩序穩定下來,生產力和文化素質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之後,人民公社制度的侷限性也就一步一步放大起來。一直到了不得不取消的地步。
可以說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和取消,都是歷史的必然,不存在對錯的問題。
不過在人民公社體系下權力的高度集中,對人力物力的強大支配力,對農業基層的有效控制力,對商毅現階段的發展來說是極有吸引力的。可以說在現階段裏,人民公社制度在理論上還是利大於憋的。而且在另一時空裏天朝建國之初,生產力水平比現在也高不到那裏去,因此當時能實行人民公社制度,現在也能實行。當然人民公社制度是否真的有用,還是要看試行之後的效果。實踐纔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同時商毅並不打算完全照搬另一時空裏的人民公社制度,畢竟他看中的不在於農業生產而是民政管理,只是希望人民公社制度可以有效得把農村的行政、民生、治安、教育、軍事都整合在一起,形成一個能夠有效控制,又完全依附於自己的農村基層組織。而且爲了改進人民公社制度使農業生產率不斷下降。商毅也和衆人討論,並結合後世的一些修改,而制定出的新人民公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