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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秩序就先這樣初步確定下來,而其他的事情,比如中國和南洋各國之間的政治軍事合作、發生爭端怎樣解決,經濟來往、關稅、貨幣兌換等等事務,則就要招集南洋各國一起協商確定。當然這個秩序是中國單方面確定下來,至於南洋各國的態度,是否贊同中國提出的這個主張,則被南京內閣直接無視掉。能夠承認他們現有的土地就不錯了,估計也不會有那個國家不知趣,敢拒絕中國的要求。
這些是針對南洋各國的規則,而針對中國在南洋的利益,將南洋地區劃分成三個總督區,每個區設立總督府進行管理,毎一個總督府的權力都和以前的呂宋總督相似,總督將由南京內閣指任,但擁有很大的行政自主權,可以自行組織行政機構、官員、軍隊、關稅制度,但所有費用都由總督府自行承擔,而且每年都需要向國內上交一筆稅收費用。
而三個總督區分別爲:婆夷州區,包括加里曼丹島、蘇拉威西島、馬魯古羣島,總督府設在蘇卡達納;爪哇區,包括爪哇島、爪哇羣島、東帝汶羣島,總督府設在巴達維亞;金州區,包括蘇門達臘島,馬來半島等地區,總督府設在馬六甲。這樣一來,也就確立了中國在南洋地區的實際控制權。同時商毅也下令,將南洋艦隊一分爲二,分駐廣州和馬尼拉,以維持中國在南洋地區的軍事力量。
另外也規定,每一個總督區在年滿五年之後,可以向國內申請建省,正式併入國內。
隨後內閣又連續發佈了三個法案:[南洋移民法案]、[南洋土地開發法案]、[海外島嶼認領法案]。
[南洋移民法案]規定:願意移民呂宋以及南洋其他地區的百姓,以戶爲單位,按每戶移民的人口數量,成人可以分配一百五十畝土地,並得到一百五十銀元的補足,而未成年人也可分到五十畝土地,五十銀元的補足,免費發給農耕用具和耕牛,並且免除三年的田稅,但移民之後,在國內的戶籍將取消,而且所分得的土地不許買賣,耕作三年之後,按國內的標準收取田稅,五年之後土地歸該戶所有,可以由各戶自行分配,買賣。
[南洋土地開發法案]規定:只要是中國的居民,就可以自行認領,所有中國所屬的南洋地區空置土地,進行開發耕種,認領數量不限,但在認領之後,就要按照土地的數量,向中國政府交納稅收,在領認之後,土地也不得轉讓、買賣。政府將對認領土地實行保護,並可以使用在南洋戰爭中抓獲的俘虜,做爲開荒耕種的勞動力。在開發六年,並交納了六年的稅收之後,土地的所有權歸認領人所有,可以自行分配,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