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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李傑後世的目光看來,納銀中鹽無疑是先進的,原先的納糧中鹽,鹽商先是將糧食納於邊倉,領到鹽引再去兩淮、兩浙鹽場換鹽,不但轉運費時費力,還會出現守支問題,資金週轉週期大爲增加,利潤減少,後來徽商的崛起和納銀中鹽的實行也是息息相關。
納銀中鹽就減去了中間的轉運損耗,即使還有守支問題,其資金週轉也會縮短,相當於變相了增加了收益,同時也有利於提高商品的流通效率。
首先李傑在策論中先表明納銀中鹽是正確的,因爲在弘治五年這條影響深遠的鹽法便會正式實施,所以,如今朝堂上肯定是贊同人數佔用上風,肯定便是政治正確。
但是納銀中鹽實行的前提條件是要保證邊區糧食供應不受損壞,納糧中鹽也不可一朝廢除,有限度的開放納銀中鹽,同時在源頭上需要增加食鹽產量,合理的控制鹽引發放數量,只要解決了守支問題,那麼無論是納糧還是納銀,商人都可以接受。
如何增加食鹽產量,以如今的生產力想在技術上大幅度提高產量是不太可能的,只能從調動竈戶的積極性着手,李傑首先在文中寫到,在出身上給予竈戶希望,每年在鹽場中評選優秀竈戶,其後輩子弟可以參加科舉,一旦中舉便允許其子弟脫離竈籍。
這條也不是李傑異想天開,其實明朝鄉試應試人員來源十分廣泛,未入流官吏、武生、醫生、軍餘、舍人、匠之類,皆得赴試,如今只不過是在其中加上部分優秀竈籍子弟,古人對於科舉的渴望超乎想象,可以用出身來調動竈戶的積極性,從而提高食鹽產量。
其次,在餘鹽收購價格上適當提高,定額的產量本屬於竈戶的職責,勿需提高收購價,但是在餘鹽方面是可以調動的,這樣的話,勤奮的竈戶一來有脫籍的希望,二來收入增加,積極性會更高。
至於竈戶脫籍帶來的人手短缺,李傑也在文中寫到,首先一開始控制竈籍應試名額,集中人員開發新的技術增加產量,李傑將後世關於海水曬鹽的一些經驗經過篩選,將適用於現今的方法寫在在策問之中,等到食鹽產量增加之後,在逐步擴大竈籍人員應試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