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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知道現在雖然原審判決書有錯誤,但是自己要想申訴,也就是要求法院重新審理自己的案子,這也要看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於是武松就查了一下對錯誤判決書的再審法律規定:
1、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上級法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複雜、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審。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一條。
一、《民事訴訟法》對於再審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院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