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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軍。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治。該公司員工。
被告:松江市文教產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住所:松江市高新開發區深圳街89號。
法定代表人:李海,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威,松江市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訟訴被告松江市鑫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業公司。)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四局第六公司。)松江市文教產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03年2月16日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認審理。原告武訟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郭權、李紅,被告鑫業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新、劉暢,被告華夏四局第六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李治,被告文教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劉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松江市鑫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立即給付原告工程款545072、5元。及判令被告被告給付原告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以欠款金額爲基數,從2018年1月份開始,至給付完畢時止。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爲96804.87元。2請求判令被告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市文教產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於2017年6月12日與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一份,約定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將被告松江市文教產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包給被告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北區大紅土教職園區,三期的建設工程中部分勞務,分包給原告實際建築施工。約定工期從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事後原告按約定,進行實際施工。在施工基本竣工時,由於發包方、總建築方,改變圖紙,並要求原告按新的圖紙進行重新改造。導致原告按要求進行了改造,同時造成原告人力及物力和工期的增加。此後,原告多次找被告: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催要工程款。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以總承包方及發包方拖欠工程款未付爲由拒付。無奈之下,原告找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市文教產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催要。各被告之間推諉至今未果。另查明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於2020年11月16日註銷企業。其股東爲松江市鑫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松江有限公司於2018年5月11日註銷。其股東爲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註銷的兩家公司均未辦理註銷清算。因此原告認爲,原告按約定履行建設公司任務,同時按各被告的要求,又重組建築,雖然各被告給了建築期間的工程款,但對更改圖紙期間,增加工程量的勞務等費用,未能支付工程款。各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故,爲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法律規定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付款。
鑫業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該予以支持。天緣公司已經於2020年11月合法註銷,鑫業公司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天緣勞務公司已經向原告超額支付了其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不存在拖欠的情況,原告主張的律師費用和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該予以支持。
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辨稱:松江市文教產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市中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初,已經簽訂《專業分包三方協議書》,協議第二條明確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確認,丙方所分包工程的剩餘工程款,支付義務由甲方承擔,乙方提供相應的配合。”協議第三條明確截止,協議簽訂時,已經支付工程款451萬元。協議第六條明確約定“甲方和丙方一致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張外牆保溫工程合同的任何權利。因此華夏四局六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松江市中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主張我公司承擔給付工程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松江市文教產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辯稱:一:答辯人與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關係,本案中答辯人只與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松江有限公司存在合同關聯。至於原告與何方存在合同關係,皆與答辯人無關。二:答辯人已經協助松江市天緣勞務建築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緣勞務公司。)解決了全部農民工工資問題,天緣勞務公司再有欠付個人的款項,不應再由答辯人承擔。2018年12月。松江市審計局發現案涉項目存在拖欠勞務公司勞務費的問題,爲此,答辯人按照市政府的指示,積極與華夏四局進行賬目覈對,組織落實資金,天緣勞務公司,已於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9日,對工資進行發放,華夏四局與天緣勞務公司皆出具說明表示,表示已無拖欠任何工資。若本案經審理查明拖欠原告款項屬實,華夏四局與天緣勞務公司應承擔該部分款項。與答辯人無關。三:答辯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華夏四局第六建築工程松江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涉工程進度款。目前因雙方尚未完成工程結算,不具備雙方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分別結算。即承包人與總承包人結算,總承包人再與分包人結算。綜上,答辯人認爲:答辯人與原告不存在直接合同關係,且中建四局與天緣勞務公司在此前,已承若:解決完全部農民工工資,若本案經審理查明,拖欠原告款項屬實,答辯人也不應再承擔該部分費用。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