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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一般稱之爲“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所以,這也可以看成一種融資方式,或者說是投資方式。
最初,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範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
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上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臺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