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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因爲鹽價在社會生活中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一定程度上舒緩了社會矛盾。
國家居然不知道要收鹽稅,這樣的事情,自李淵在位的時候,就沒有發生過。不是不想收,而是因爲各種原因,選擇不收。
唐代前期的社會安定,無鹽稅的政策功不可沒。穿越者提出要在開元或者天寶年間“科學收稅”,並不能證明“卓爾不羣”。
第二個謬誤:安史之亂前,大唐完全不收鹽稅。
其實不是,自武周時期以來,就在“低水平”運轉。鹽稅不僅在收,而且收的很科學合理,不同性質的鹽礦或者鹽池,收稅的幅度與方式,也都不同。
大體上分爲三種:
1、實物稅:租用鹽池鹽井進行開採的鹽戶,開採3石鹽,就要交1石給官府。而這1石鹽,則是進入常平倉,以供軍需或者抑平市場鹽價。
2、力役稅:官方開採的鹽池鹽井,裏面的勞工,以勞力抵償租庸調。
3、貨幣稅:民營鹽井或鹽池,一般背後都是大世家大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