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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計在警察局把問題私了的情況,恐怕全世界我們也是獨一份吧。”高君說道。
“這有什麼關係,事情解決了就行唄,不管全世界任何地方的人,恐怕都不喜歡打官司吧。”張嬌不以爲然的說。
這一點高君仍然表示認同,漫長的法律訴訟程序很耽誤時間,而且傳出去影響名聲也不好聽,甚至還會影響工作和生活,所以大家都不願意打官司。
就連法院的判決書上都有‘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並得到家屬諒解’之類能影響判決的詞句。
高君笑道:“法律不外乎人情,這樣做確實對雙方都好,但我認爲,既然報了警,就要依法依規處理,不能因爲當事人怕麻煩,執法者也順着他們的意願,撇開法律而進行和稀泥的調節,否則,長此以往,金錢豈不是就能一定程度的干涉法律嗎?
我朝從上到下,都在大力度的加強法制建設,依法治國,作爲執法者,更要堅定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打架致人受傷,就是傷人罪,調節和賠償屬於民事環節,罪行屬於刑事環節,兩者不能混爲一談。
比如法律體系比較完善的美國,在幾十年前轟動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中,雖然美國警方在偵辦中出現了重大漏洞,被那些爲魔鬼辯護的所謂夢之隊律師團找到了漏洞,其中還涉及到種族歧視等敏感內容,極大的干擾了陪審團,所以辛普森在刑事訴訟中被宣佈無罪。
可是在另外的民事法庭上,陪審團卻一致認爲其有罪,並且判處其賠償高達千萬美元的賠償。
這說明,刑事和民事的分開,能在很大程度上彌補法律中存在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