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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樊興平的提議一下子把安妮給弄懵了。
但是,很快安妮就反映過來,這事兒也未必是壞事。因爲文學或音樂作品,有一個特點,那就是在銷售作品時,並不是一次性把版權給一起賣了。
譬如華仔買來生緣,華仔實際上只獲得來生緣這首作品的使用權、演唱權,華仔怎麼唱都沒問題。
但是,如果某個公司,或其他某個人想要使用來生緣的相關作品時,版權所有者也即安嶺,還可以繼續分享其中的版稅。最典型的是唱片公司出唱片賺錢時,詞曲作者都是有份參與分配的。
而樊興平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一是他本身的人脈,二是這批作品是“批量”,運作好了,其收益不會比他現在的薪水低,當然,他要運作這些作品,會去成立一個公司,但卻不會輕易辭職,大概是先兼職做着吧。
所以,反映過來的安妮就出聲問道:“不知樊先生想如何操作?”
“我先說這批作品吧,如果你急着三幾天賣出去,可能每首作品最高不過3000元港幣,但如果由公司操作,慢慢賣出去,極可能賣到5000至10000港幣一首。
而且,這些音樂還有後續的唱片、其他人演唱等等,都涉及到版權問題,也必須要有人專門來打理。
從著作人的絕對收益上說,並不會因爲有了經紀公司減少而只會增多。因爲經紀人的操作,其著作往往會有很多額外增值。所以,我決定成立一個經紀公司,專門來運作這批作品。我想,安妮應該拿到了你弟弟的親筆授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