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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嶺擱下電話,並沒有立即給深川的安妮聯繫,而是想到了一些事情。
譬如這海外生意,如果僅有經濟手段恐怕是不夠的,李玉春之事,等於是給安嶺預警。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反擊手段,一個猥鎖的南美小國都可以給華國人來一次綁架。
想必歷史上這類事情並不少,而華國也只能“打落牙齒往肚裏吞”,安嶺在體制內,其實已經懂了,大國,哪怕美國這樣的國家,都不可能對恐怖武裝組織妥協,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尊嚴問題;
同時,亦是原則問題,如果綁架一次,你就給錢,那極可能你這個國家,所有在國外稍有身份的人,都可能成爲別有用心人眼中的“肉票”,到時,你絕對防不勝防。
這一次,安嶺只得給錢,但這錢給了之後,也不能就簡單地結束了。所以,安嶺本能地想要了解對方,有備無患。
……
就在我駐南美Z國使館及相關機構接到國內旨意,開始大力營救李玉春等被Z國“民族人民軍”綁架的人質時,在西嶺縣人民法院,正在進行一場“民告官”的官司,當然,也不能說是民告官,而是患者家屬告醫院,控告當事醫生不作爲導致患者因傷而亡的人間慘劇。
當時的那名醫生,已經作爲刑事犯罪被拘押起來,此時幾乎是一臉呆癡,這名醫生絕對沒有想到,他純粹的意氣之舉,竟然害死了人,而且還把自己送到了被告席上。
此次庭審,時間不長,因爲案情、證據、證人等都十分充分,懸疑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爲供認不諱,醫院作爲民事被告對患者確因救治不及時而死亡的基本事實也沒異議。
法院庭審之後,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這也是華夏國的一個習慣,因爲庭審,在一些人看來不過是瞭解案件的過程,瞭解到差不多了,就要休庭,改日宣判。因爲,在華國的體制下,能夠決定審判結果的,未必是出庭的審判長,審判長的後面,還有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在更早的時候,決定案件結果的是法院黨委,甚至,縣委可以直接指揮法院如何審判。